市長信箱案件回復Mayor's Mailbox Enquiries Response Email(MA200702120141)

受理機關:(Handled by)
工務局公園處、文化局
回復機關:(Response from)
工務局公園處
回復日期:(Response Date)
2007/3/1
發文字號:(Issued Number)
96.3.1北市工公青管字第09630626800號
處理情形:(Case Status)
親愛的市民您好: 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:敬愛的市民您好:有關台端反映缺乏藝術市集之場地案,經查本市公園場地借用部分,可依「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暨補充規定」向公園管理機關申請借用,相關條文規定可至本處網站(http://pkl.taipei.gov.tw/)查閱。另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:「十二、未經許可販賣物品,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。」,係因公園屬公共財,為防止他人假公益、藝術之名於公園內進行營利之商業行為,造成與民爭利之實而訂定,囿於法規造成不便之處尚請諒察。惟本府為推動藝文活動多元發展,培養民眾以付費方式參與藝文活動之消費習慣,特訂定「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」,並開放特定之展演空間場地從事藝文活動,請台端逕向本府文化局申請。謝謝您的來信,祝您健康快樂。 (承辦人: 馬慧珊     電話: 23070893 )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處長 陳嘉欽敬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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